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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津基办发[2003]3号“关于印发《关于使用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实施企业人才援助工程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企业人才援助工程中拟受援企业的条件做如下规定,符合规定的企业可报名申请援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接受一般的援助项目。
一、可援助的企业的条件:   

1、 在天津注册纳税的,属工业两委管理范围内的企业;
   2、 必须是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的公司制企业(研究机构如研究所、研究院暂不参照本条标准);
   3、 公司所有者权益应大于所要申请的援助额;
   4、 企业在人才投入、用人机制、智力投入方面存在暂时困难,需通过援助加以改善的、预期可以通过援助获得较好的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
   5、 企业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和收入、利润指标应保持持续增长;
   6、 企业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或经专家论证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7、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为A1级以上;
   8、 优先支持的企业范围为:

     列入本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集团中暂时困难的企业。

     列入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基地的企业中暂时困难的企业。

     列入本市重点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中暂时困难的企业。

     列入国家级技术中心和市级重点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暂时困难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的企业中暂时困难的企业。

     上市公司、按优良资产重组的新机制的公司、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公司、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

        保、出口创汇、吸引外资的公司。

二、不能列入援助范围的企业:
   1、 传统的工厂制企业;
   2、 资不抵债的企业;
   3、 企业产品技术严重落伍,很难通过援助加以改造的;
   4、 企业管理制度极不规范,缺乏引进人才、智力基础的;
   5、 企业中高层领导班子结构严重不合理(年龄老化、整体学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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